8年前,从事医疗职业的李某担心房产登记用自己名字会有风险,便把自己的房产用朋友的名字登记。8年后,为了拿回自己的房产,李某不得不将朋友告上法庭。昨日,从荆州区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决李某为房产的主人。
经审理查明,李某一直在荆州区租房从事医疗服务,2001年,李某以60余万元的价格,竞购到原荆州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位于荆南路的一套房产,并分3次交清了全部购房款。
为规避医疗风险以防牵涉不动产,李与朋友文某协商后,于同年6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借用文某的名字上户,李可以随时要求产权归还。次日,李便借用文某之名与原市政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办理了产权登记。
尽管手握协议,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总归让人心慌。在此期间,文某家庭发生了变故。2005年1月,李欲为房产“正名”,却被房产管理部门告知,该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故被冻结,需法院作出权属认定后方能办理。李不得已,在随后几年内两度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要求无果,于今年将朋友文某列为被告“请”上法庭。
日前,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当时为逃避所从事医疗职业应承担的风险,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其目的有损第三人利益,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扰乱了房产登记管理秩序,该《协议书》应属无效。李某出资购买该房产事实清楚,其友也对事实无异议,法院最终确认李某为该房产实际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