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1日上午,江陵县滩桥镇居民沈女士到滩桥工商所申诉,称其于4月20日在滩桥镇迎宾东路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糕点店购买了两袋糕点,发现其中一袋糕点袋内标签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保质期为90天。由于糕点已过保质期,他提出了工商先行赔付10元的赔偿请求。
滩桥工商所消费维权人员核实了陈某的个体工商户主体经营资格、销售凭证情况和消费者的身份证件后,认为该申诉案件具有明确的被诉对象、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理由符合先行赔付的范围和条件。4月21日,江陵县工商局滩桥工商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省工商局《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试行办法》,按照沈女士的索赔要求,当日予以10元的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