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异地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台了细则,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惠及范围。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异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荆州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外购买自住房而在市内申请的贷款;在荆州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或在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用本地房产抵押而申请的贷款。
细则规定,凡在荆州市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异地购房贷款。该贷款以借款人在本地已有的合法房产或第三者合法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房产抵押的,应提供贷款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质押物作担保,须签订担保书或质押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凡在荆州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市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办事处)申请异地缴存贷款。该贷款以借款人在本地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凡在荆州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市外购买自住住房用本地房产抵押贷款的,可凭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购房手续在房产抵押物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办事处)申请贷款。该贷款以借款人在本地自有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此外,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在本地缴存的职工可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在本区域外缴存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还贷按缴存地中心提取公积金还贷的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提醒,借款人若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的,一经发现,中心营业部(办事处)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