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同期内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统一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予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分层次予以租金核减,具体标准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
(二)低收入家庭,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推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政府投资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明确具体的管理和运营单位,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