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3000元。
潘某系浙江温岭人,先后于2006年5月和2007年9月以他人名义,在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大道、乐乡大道开设“利惠你副食店”和“乐乡烟酒茶店”,长期经营非法“三烟”,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今年4月26日,松滋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烟草市场集中整治中,对两店实施检查时,现场查获两本经营“三烟”的账簿和29个品种的假冒卷烟112条,标值2万余元,潘某被刑事拘留,6月4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明,今年2至4月,潘某在经营松滋“利惠利副食店”和“乐乡烟酒茶店”过程中,非法购进“三烟”794条,标值24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