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荆州市政府获悉,近日出台的《荆州市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造成重大事故的,最高将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因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的;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规定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这些行为,造成重大事故将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施工的,或未按本办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等行为,将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人员,将降低资格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据悉,上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线路、管理、设备安装、装修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和供水、供气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