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展会员,再以会员认购产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吸引到42万余人参与,传销网络覆盖到全国26个省市,3年间非法传销经营额达到7.6亿元。10月29日,沙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特大传销案,该案主犯邱某、刘某及其网络骨干骆某等8名被告当庭受审。
邱某系湖北林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均系湖北孝感人。骆某等人分别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经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8月邱某与刘某约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服饰公司,采取以发展会员,要求会员以认购产品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且会员通过发展两个市场形成一个具有层级关系的塔状网络,网络上层的会员以下层的发展会员的数量,形成一定数据比例为依据计算或给付报酬的经营模式销售“彪王”西服。随后,邱某以自己投资的一家商贸公司名义投入51万元,刘某个人投入49万元,并邀约骆某等人加入进行传销经营。
此后,邱某在将自己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将注册资金虚增到3000万元,并将与刘某成立的服饰公司作为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2004年,邱再次将注册资金虚增到5000万元。与此同时,在邱、刘两人的共同经营下,其邀约的下属成员四处发展会员,按照最初商定的经营模式,在全国各地进行传销活动。
随着国家对直销市场解禁,为了以直销经营来掩盖传销实质,邱与刘再次商定虚假增资4000万元,以达到“直销企业”注册资本要求。2005年5月,在将注册资本变更为9000万元后,邱自任董事长,刘则被任命为新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向国家商务部申请直销经营权,同时继续以此前的经营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大肆进行传销经营活动。
为了安全接收传销人员汇入的传销资金,隐瞒公司的收入来源,逃避职能部门的查处和打击,邱某安排其弟邱某负责传销资金的财务审批和管理,其妹邱某负责传销资金的财务核实,刘某则派其侄女任出纳,共同管理传销资金,平分利润。并先后在银行开设52个私人账户,接收传销组织汇入的传销资金。
案发后,经对邱某传销犯罪组织内部的相关数据鉴定显示,该集团通过组织、经营形成的塔状销售网络,已经覆盖全国26个省市,会员数量为42万余人,销售单次为893778单。经司法鉴定检验后确认:该传销犯罪集团2004年8月至2007年8月间,非法经营数额达7.6亿元;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间,返利总额达5.1亿元;支付货款金额为5000余万元;邱某分得赃款3285万余元,刘某分得赃款394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邱某、刘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骆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