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将加强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对无有效许可证又拒不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辐射物的工作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据介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3年以来,我市多数有辐射物质的单位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截至到目前为止,还有11家涉源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对此,市环保局要求各环保部门加快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各地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情况进行梳理,督促无许可证、许可证过期以及即将到期的涉源单位加快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手续。
同时,市环保局指出,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通知》,凡依照已废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取得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有关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
此外规定,所有涉源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