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其规定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收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控和银行专户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应与专户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网络监管系统,实现有关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对预售资金进行即时全程监管。
该办法规定,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专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一般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止。
据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