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现实中,很多业主常常不得不看物业的“脸色”行事。《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业主有权选择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炒管家”有三大难
小区业主想更换物业公司绝非易事。首先是业委会成立难。一般来说,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向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实际情况是很少有开发商主动鼓励成立业委会,只有靠热心业主站出来。
其次,业主通过难。按规定,小区要换“管家”,需半数以上业主赞成,且这部分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也超过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他表示,一些小区里至少有10%~20%的房子没卖出去;一些买了不住或常年在外的;还有一些住户是小区开发商的关系户;另外很多业主对成立业委会并不关心。
另外,业委会运作难。根据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在成立初期,热心业主可以提供地方、凑钱,可时间长了,业委会与业主,甚至业委会内部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缺少正常运转的机制,也就很少考虑具体的业委会的存在了。
出现矛盾,业主也有责任
针对很多业主声讨物业公司不作为的现象,小区出现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紧张的问题,责任不全是物业的,一部分业主也有责任。
比如,冬天的集中供暖,按照国家规定是在统一时间集中供应,但有人觉得温度高,又有人觉得凉,作为物业公司只能考虑大多数业主的意见,这样,没有达到意愿的业主就感觉不爽,就给物业找茬。再比如,有人只觉得物业拿了钱,看不到物业干了什么事,这也就成了一些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但这些业主也不想想,整个小区上百号人吃、喝、拉、撒等,哪一样不是物业公司收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