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能否擅自掐断业主的电源
Q:因为从原单位失业造成收入下降,今年取暖费暂时不能按时缴纳,因找工作没有及时告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未及时缴纳取暖费为由(业主极少在此居住),擅自掐断业主所居住房屋的电源,导致业主室内冰箱中冷冻的食物腐烂变质。
请问这样的损失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物权法?物权法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王律师:业主和供电企业有供用电协议,只要没有欠缴电费的行为,供电单位就不能够断电。物业公司为第三者,和供电、用电没有任何关系,擅自断电绝对属于侵权,完全可以告上法庭,因为供用电和他根本就不沾边。
2、预订房子未动工开发商就要一次性付款合法吗
Q:我是2007年12月预订房子,预订款2万元。想等到房子到手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商要求到2008年3月15日一次性付清可以优惠,可房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动土,我是否把钱付给房地产开发商。
王律师:为了防止不良开发商携款潜逃,不建议追求这个优惠。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买了,不受法律保护。房子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动土,肯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购房首付最低为多少?贷款最长为多少年?
王律师:目前购房首付最低房价30%,贷款年限最长30年。
4、按揭贷款是什么意思
李律师:“按揭”具有房地产抵押及分期还款两层含义。它是指按揭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于按揭受益人(银行)作为还款保证,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回给按揭人。具体地说,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购得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5、关于房屋产权问题
Q:我和卖房人签订了卖房协议,协议上双方都签了字,但一直没过户牞卖方没有在过户单上签名。这种情况房子的产权是谁的呢?
李律师: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协议中,都要约定如何支付房款,如何办理产权变更,才能使协议最终完成。
现在的买卖协议已经签订,剩下的就是按照协议履行后续的义务和程序,包括按约定支付房款,按约定办理产权变更……
目前在还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的情况下,按照房证的产权人来看,房子是原产权人的。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看,只要完成的房款支付约定,房屋的产权就应该是买房人的,只是卖房人没有履行完义务而已。这种情况下,你应该督促卖房人继续履行他的义务,如果他再恶意拖延,你可以请个律师,指出他的违约后果,如果他仍执迷不悟,就得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