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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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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条件及程序?
提问者:匿名 - IP地址:58.19.15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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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21
一、申请生育条件

(一)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
1、申请生育的男女公民,达到法定婚龄并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
2、女方户籍在本地或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3、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农村村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除适用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外,还适用下列条件: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夫妻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1)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2)再婚夫妻的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二、生育审批权限
(一)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证。
(二)农场职工(农工)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所在单位或分场审核,报农场管理区计生局审查发证。
(三)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农场职工(农工)报荆州市计生委审批。
审批具体工作由同级计生局政策法规科(股)承办。

三、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
1、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持《结婚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
2、需带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交夫妻免冠近期(2寸)合影照片;
4、由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农场分场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计生部门为其代办此证后发给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二)《生育证》
1、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要求生育或再生育的理由以及生育后的节育措施等),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农场分场领取并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并逐级上报,其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10日内审核签字盖章,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30日审批。因婚嫁而形成的事实迁移,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出具有关婚育状况证明。
2、需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农村独女户:夫妻双方及独生女三人户口和复印件;夫妻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计生服务站或指定医院的妇检证明以及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2)再婚夫妻:与原夫妻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丧偶证明;初婚证明;再婚夫妻双方原有小孩户口、结婚证和有关复印件;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计生服务站或指定医院的妇检证明以及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或公示情况。
(3)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需提交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及市委托县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结果及意见,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1张及公示情况。
(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需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夫妻一方原不育不孕的证明和化验单;收养公证书或有关证明及孕检证明;5人以上群众座谈意见,全家(3人)2寸合影照片4张(表上3张,证上1张)。
(5)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交省民政厅及省、市公安、侨务、外事部门出具的有关户籍、婚姻、生育等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需提供一方丧偶的有关证明(包括死亡者姓名,单位,死亡原因及时间)及另一方的婚育证明(包括婚姻、生育子女等情况)、妇检证明;群众座谈意见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计划生育部门不予审批,已审批或发证的,应予撤销审批,并收回已发证件或宣告无效。
1、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年龄等相关事实的;
2、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收养或送养子女的;
3、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或被要求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
4、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条件的;
5、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审批发证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申请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并已落实了节育措施,而不再生育的。
(2)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因子女夭折,只剩下一个孩子,按《条例》规定可以生育,而已落实了节育措施,又不再生育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3)夫妻一方不育,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指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后,有生育能力而又不再生育,并落实了节育措施。
(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又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又不生育,并落实了节育措施。
2、审批权限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并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审批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夫妻双方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3)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代办领证。
(4)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办证人申请表及时反馈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此表,按《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收回或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并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从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3)违法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孩子或非法收养子女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外,还应追回所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4)再婚夫妻家庭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
5、有关要求
(1)各级计生部门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要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牢记服务宗旨,方便基层,服务群众。
(3)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4)各级将审批的有关表格及资料,按年度发放登记顺序整理归档。
(5)农场办证时间:为每月末后三天,遇公休假顺延。

四、三种证件及有关表格的领购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编号附后)。
(二)各地要制定相关的制度,落实专人,加强对证件的保管及发放。
(三)各地原自行印制的三种证件及有关审批表格,在今年6月1日以后一律停止使用,原已办理的证件仍然有效。
(四)三种证件及有关表格工本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后,另行通知。

回答者:小米~ - 小学生 一级 - IP地址:58.19.155.176 - 提交时间:2008-3-31 1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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